张某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拥有合法房屋。自2019年泉州台商投资区XXX改造项目开始,其从未与任何单位达到征收协议,并未领取任何征地补偿款。2020年6月23日,两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亦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形下,对原告案涉房屋径行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被告洛阳镇政府答辩称,案涉房屋未按审批要求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并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洛阳镇政府基于此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于法有据。洛阳镇政府系作出案涉拆除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有征收补偿安置裁决的情况下,洛阳镇政府对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洛阳镇政府主张案涉房屋存在违法加层建设等情形,但其亦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进行,程序亦存在不当。因此,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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