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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通报】
杭州市一诊所经营者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被辖区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杭州市发现一例新冠病毒确诊病例,该病例曾进入萧山区某诊所。
经查,该诊所实际经营人朱某在明知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推进“场所码”扫码核验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要求医药机构等场所应加强管理、提醒并督促进入人员完成扫码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有关要求,未切实提醒并督促进入人员扫码核验。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不落实疫情防控可能面临“行拘”甚至“刑拘”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更有甚者,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规定,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提 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务必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规范执业,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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