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庭判决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骗奸”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概念,“骗奸”也并非一概构成强奸罪,只有“违背妇女意志”的“骗奸”行为方可构成强奸罪。那么,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采用的手段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及迫害方式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因此,不能单纯以嫌疑人是否使用暴力或者被害人是否有明显反抗的表现,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标准。
要了解何为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有哪些外在表现,则不得不再引入一个概念,那就是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程度。若是简单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去理解以及解释何为违背妇女意志,那但凡妇女说发生性行为时是不愿意的,那是不是就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呢?只有结合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程度这一概念,方能较为全面的理解何为违背妇女意志,其有哪些外在表现。
常见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主要有:在未征得妇女同意下,以暴力手段强制实施性行为;以胁迫的方式使妇女不敢反抗实施性行为;以灌酒失去抵抗、熟睡误认为是伴侣等方式使妇女不知反抗。上述三种情况都是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的,这里面既包括采用了严重侵害妇女性自主权、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程度极深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了妇女在熟睡状态将施害人误认为伴侣并配合的、违背妇女性自主权程度较低的其他手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