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口费1万!”江苏南京,李女士和男友在某公园车内约会,被一名身穿制服的男子以该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索要一万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李女士和男友吃完饭后,俩人驾车来到河西某公园内,两人你侬我侬,情不自禁地抱住男友与之深吻,双方都想有更深入的交流。
随着二人的动作加大,也引起了巡逻公园的赵某的注意,赵某发现动静后,就蹑手蹑脚地来到车旁边,一边欣赏一边拍视频。 随后,赵某敲打车窗,李女士听到声音后,赶紧整理衣服,摇下车窗。赵某将刚才录下的视频播放给李女士看,并表示:我们是公安分局的巡逻人员,公园属于公共场所,刚才两个人的亲密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每人要被罚款500-1000元,拘留10-15天,刚才的不雅行为已经被录像,事后将通报两人的家庭和单位。
赵某还检查了二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李女士哪里见过这阵势,再看看他衣服上面还有“特勤”两字,内心一下子就慌了,罚钱事小,要是被拘留十五天可就麻烦了。于是就想给赵某500元私了。但赵某拒绝了,声称自己的领导"大队长"也能看到,此事一定坚持"公事公办"。
李女士听完更慌了,便请求赵某想办法帮忙通融一下。赵某见状改口说"大队长"与自己相熟,问题可以解决,但需要给每人5000元"解决费",并且只要现金,拿到钱后自己会把相关视频都销毁。信以为真的李女士,便赶忙回家取出了1万块现金交给了赵某。
原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谁知,赵某收到钱后,觉得李女士好骗,又称自己马上过生日了,也没人送礼物,暗示李女士再转1000元给他,且转账备注必须为"哥哥,妹妹提前请你吃年夜饭"。李女士便按照赵某的要求通过某支付软件给赵某转了1000元。
李女士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最终向家人说了这件事。经过家人提醒,李女士意识到了自己可能被骗。期间,李女士也想给赵某改过的机会,便给他打电话要求还钱,但赵某不以为意,于是李女士决定报警。
很快,赵某就被抓获,经查明,赵某并非本公务人员,只是公园内一名保安,根本没有执法权,因看到李女士和男友过于投入,便临时起了敲诈之心。
@伯瞻说法
1、赵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是否涉嫌招摇撞骗还是敲诈勒索?
二个罪名都有骗的成分在里面,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恐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恐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招摇撞骗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所以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行为特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招摇撞骗的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2、那么李女士和其男朋友的行为到底是否是违法行为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的李女士和男朋友的行为显然不是刻意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其主观并无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二人行为虽然不雅,但显然不符合治安处罚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不能被认同,但最多只能说有违行为道德,就算被真正的警察发现了又能怎么样,哪里有真正的警察会明目张胆的索贿,况且真正警察衣服上都有警号,执法时候首先都会出示证件。
本案中的赵某显然没有出示有关证件,他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骗取金钱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将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头条热榜##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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