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是一个两岁男童的妈妈,她趁着周末跟闺蜜出来逛街,还顺便带上了自己两岁的儿子。三人到达了当地的一个大型商场,在这里进行了各种消费,吃小吃喝饮料。 大约两个小时以后,闺蜜提出去汗蒸,方女士本来不太想去,但是转念一想,自己在那家汗蒸房还办了会员,这次如果不去消费,下次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了。 稍加犹豫之后,还是屁颠屁颠地跟着闺蜜去了。可问题来了,汗蒸房里都是女性,自己的儿子如果跟着进去多少有点奇怪。儿子这么小,除了看起来不方便之外,也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承受那种高温。 方女士想到自己跟那家汗蒸房的老板关系不错,或许可以跟对方商量着帮忙带带孩子,自己就可以跟闺蜜嗨翻天。汗蒸房老板人还挺好的,一口就答应下来,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孩子别乱跑又听话,就会照看好。孩子交给对方后,方女士便高高兴兴地和闺蜜一起去换衣服汗蒸了。 这边的儿子就跟在老板的吧台旁边,睁着大眼睛好奇地打量着周围的一切。而方女士则是很放心地去快活了。但是她哪里能想到,这竟然是她跟自己儿子见的最后一面。 当天商场里人头攒动,因为是周末的原因汗蒸房也很拥挤,员工们忙碌地接待着顾客。就这样人手不够,老板没办法,只能亲自下场接客。 尤其是碰上老顾客,她总要上前热情地寒暄几句,麻烦的是她要一边忙活一边用余光盯着方女士的儿子。毕竟人家是老顾客的儿子。 大约20分钟之后,老板终于有时间稍微休息一下,浑身疲惫地回到吧台。刚坐下,她就发现了问题,小男孩呢?刚刚还在这里,怎么一眨眼的就不见了? 老板有点慌,因为商场里人太多了,万一混在人群中,再想找回来可就费劲了,万一有人犯罪,自己就有责任了。时间过了半小时,方女士和闺蜜也差不多结束了。如果儿子丢了,这可怎么交代? 于是,她完全顾不上身体的疲劳,带领员工一起在店内外寻找孩子,但整整十几分钟,仍然找不到孩子的踪影。老板越来越慌张,她一刻都不敢耽误,赶紧冲进桑拿房告诉方女士发生了什么。 方女士听到后吓了一跳,连忙起身穿好衣服跑出汗蒸馆寻找儿子。就在这时候,商场的一楼中心位置传来一声女子的尖叫,紧接着是巨响,所有人都停下了脚步,看向底层。有人从楼上坠落了! 方女士意识到不妙,失魂落魄地冲向楼去,发现躺在地上的正是自己的儿子,她开始大声哭泣。 围观群众立刻拨打急救电话,但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宣布男孩已经死亡,男孩的内脏和头颅都被撞碎,没有生还的可能。 人死不能复生,事情已经发生,方女士一家在悲伤后马上与商场协商索赔。经警方调查监控录像发现,男孩是通过五楼玻璃门的缝隙从走廊钻了出去的。商场在五楼设置了玻璃围栏,但在拐角处有一个50厘米宽的缝隙。在正常情况下,玻璃门应该紧闭。成年人无法通过,但两岁的男孩却可以轻易通过。可以说商场在此事中负有重要责任。 方女士能获得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他人行为导致他人受损,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商场作为一个公共的营业场所,有责任和义务确保顾客的安全和舒适的购物环境。当然,如果在玻璃门上张贴了警示标语,责任可能会降低。 方女士本人有责任吗? 当然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责任,违反监护职责时,承担监护人责任,包括失职责任。父母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成年子女受损,父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看管的义务,疏于看管导致未成年子女伤亡,父母同样要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场赔偿方女士一家90万元。尽管得到了赔偿,但她的儿子再也回不来了。我在这里提醒读者,生活中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后悔莫及。
方女士是一个两岁男童的妈妈,她趁着周末跟闺蜜出来逛街,还顺便带上了自己两岁的儿子。三人到达了当地的一个大型商场,在这里进行了各种消费,吃小吃喝饮料。 大约两个小时以后,闺蜜提出去汗蒸,方女士本来不太想去,但是转念一想,自己在那家汗蒸房还办了会员,这次如果不去消费,下次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了。 稍加犹豫之后,还是屁颠屁颠地跟着闺蜜去了。可问题来了,汗蒸房里都是女性,自己的儿子如果跟着进去多少有点奇怪。儿子这么小,除了看起来不方便之外,也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承受那种高温。 方女士想到自己跟那家汗蒸房的老板关系不错,或许可以跟对方商量着帮忙带带孩子,自己就可以跟闺蜜嗨翻天。汗蒸房老板人还挺好的,一口就答应下来,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孩子别乱跑又听话,就会照看好。孩子交给对方后,方女士便高高兴兴地和闺蜜一起去换衣服汗蒸了。 这边的儿子就跟在老板的吧台旁边,睁着大眼睛好奇地打量着周围的一切。而方女士则是很放心地去快活了。但是她哪里能想到,这竟然是她跟自己儿子见的最后一面。 当天商场里人头攒动,因为是周末的原因汗蒸房也很拥挤,员工们忙碌地接待着顾客。就这样人手不够,老板没办法,只能亲自下场接客。 尤其是碰上老顾客,她总要上前热情地寒暄几句,麻烦的是她要一边忙活一边用余光盯着方女士的儿子。毕竟人家是老顾客的儿子。 大约20分钟之后,老板终于有时间稍微休息一下,浑身疲惫地回到吧台。刚坐下,她就发现了问题,小男孩呢?刚刚还在这里,怎么一眨眼的就不见了? 老板有点慌,因为商场里人太多了,万一混在人群中,再想找回来可就费劲了,万一有人犯罪,自己就有责任了。时间过了半小时,方女士和闺蜜也差不多结束了。如果儿子丢了,这可怎么交代? 于是,她完全顾不上身体的疲劳,带领员工一起在店内外寻找孩子,但整整十几分钟,仍然找不到孩子的踪影。老板越来越慌张,她一刻都不敢耽误,赶紧冲进桑拿房告诉方女士发生了什么。 方女士听到后吓了一跳,连忙起身穿好衣服跑出汗蒸馆寻找儿子。就在这时候,商场的一楼中心位置传来一声女子的尖叫,紧接着是巨响,所有人都停下了脚步,看向底层。有人从楼上坠落了! 方女士意识到不妙,失魂落魄地冲向楼去,发现躺在地上的正是自己的儿子,她开始大声哭泣。 围观群众立刻拨打急救电话,但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宣布男孩已经死亡,男孩的内脏和头颅都被撞碎,没有生还的可能。 人死不能复生,事情已经发生,方女士一家在悲伤后马上与商场协商索赔。经警方调查监控录像发现,男孩是通过五楼玻璃门的缝隙从走廊钻了出去的。商场在五楼设置了玻璃围栏,但在拐角处有一个50厘米宽的缝隙。在正常情况下,玻璃门应该紧闭。成年人无法通过,但两岁的男孩却可以轻易通过。可以说商场在此事中负有重要责任。 方女士能获得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他人行为导致他人受损,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商场作为一个公共的营业场所,有责任和义务确保顾客的安全和舒适的购物环境。当然,如果在玻璃门上张贴了警示标语,责任可能会降低。 方女士本人有责任吗? 当然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责任,违反监护职责时,承担监护人责任,包括失职责任。父母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成年子女受损,父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看管的义务,疏于看管导致未成年子女伤亡,父母同样要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场赔偿方女士一家90万元。尽管得到了赔偿,但她的儿子再也回不来了。我在这里提醒读者,生活中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