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遭遇交通事故后,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来到医院以后,急救中心看到男子意识清楚,要求男子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结果,却因此引发了争执。那么,120完成急救任务后,能否及时要求缴费呢?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
上海浦东的一个清晨,阳光透过云层洒在繁忙的莲中路,车辆穿梭在宽阔的路面上,行人匆匆赶路。
在这普普通通的一天,男子李某骑着车匆忙的行驶着。
突然,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将他撞倒在地,他感到全身的骨头仿佛被打碎了一般,疼痛无比。
路人们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故惊呆了,有人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不久,一辆闪着急救灯的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医护人员迅速将李某抬上车,救护车疾驰而去,向着附近的医院驶去。
然而,到医院门口后,120急救人员却停下了车,他们告诉李某,需要他立即支付一下转运费用。
此时的李某被疼痛困扰,他紧紧咬着牙关,汗水在他的额头上滑落。
他的心里充满了困惑和无奈,他向急救人员解释,由于事发突然,他没有家属陪同,现在疼痛难忍,请求他们先给自己治疗,等待亲属到达后再支付。
面对这一情况,120急救人员同意让李某先做检查。本着患者至上的原则,医生在李某未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先行开具了CT检查单,先确定一下李某的伤情。
不一会儿,医生们看着CT结果,显示李某的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多处软组织也有受伤。这时,急救中心再次要求李某支付救护车的费用。

急救中心表示:李某左手并没受伤,不影响支付。而且急救任务已经完成,理应支付这些费用。
李某想让家人到了以后再支付,他左手虽然没有受伤,但是浑身疼痛,完成支付很难。
对于李某的痛苦,急救中心不予搭理,还是坚持要求李某支付急救费用,双方争执不下,还报警求助了。
民警赶到以后,也支持李某马上支付该急救费用。李某无奈,只能忍痛掏出钱包,支付了156元的车费。
出院以后,李某的心中充满了愤怒和无奈。他觉得,医院急救中心的做法太苛刻,影响了自己的治疗,更损害了自己的尊严。
出院后,李某决定采取行动。他将120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用。
在法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这些问题,并引用了医学专家的意见来证明李某在转运过程中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
然而,120急救中心则辩称他们的行为符合规定,并表示他们有权要求先支付费用。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辩论,法庭最终判决120急救中心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他们认为,虽然李某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但他们要求先支付费用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1、医院本应该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救护车更是伤者的生命希望,这么高尚的职业,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一份冷漠和交易。
救护车是要经营性质,需要赚钱可以理解,但不能这么着急吧?病人情况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等病人看完病再要求支付难道不行吗?
2、对于以上这些困惑,国家也曾出台相应的规定,急救中心(站)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但是这些规定也是明确要求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进行急救。案例中,救护车在没有收取费用的前提下,将李某送到了医院,这方面而言,救护车并不违法。
至于送到医院以后,及时要求支付费用,并不违法,只是从情理角度而言,急救中心有点过分,不顾李某病痛,急着要求付款,有失医者仁心的风范。

3、那么,李某的诉求为什么得不到主张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李某的伤情是交通事故所致,并不是因为急救中心收费导致的,李某也无法证明因为支付该费用而导致病情加重。所以从一系列的证据来看急救中心没有过错。
急救中心完成了救护任务,有权索取救护费用,也不构成侵权。
4、该案例中,急救人员的行为也引发了争议,他们是否忽视了李某的医疗需求,只关注于车费的问题?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急救的宗旨?
这个案例让我们思考,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在保证公共秩序的同时,更好地照顾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个体。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该如何更好地处理。
这个案例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纠纷的案例事,更是一个关于人性、医疗制度和服务质量的深刻反思。它让我们看到,在面对生命和健康的时候,我们是否有能力去平衡规则和人性化的关怀。(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