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审议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修改稿)》。《条例》规定,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使用农药,推广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
《条例》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使用农药,推广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加强野外巡查保护力度,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采砂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采砂的巡查,运用无人机、监控视频等现代化技术,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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