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原告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李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到李某健身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策划、培训、招聘、做活动等。2021年9月,双方通过多次交谈,签订了文字形式合作协议的工资待遇提成表。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日期发放9月至12月工资。经陈某多次催促,李某向陈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尚欠陈某工资16333元和欠款期限,李某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印。此后,李某仍未按约定时间向陈某给付工资,经陈某多次催收,李某仅向陈某支付了2000元。2022年4月,陈某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4333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陈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从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欠条》可以证实陈某为李某提供劳务且李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李某作为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未按约定向陈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应向原告陈某支付报酬143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本案中,双方虽然未写明书面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已按约定提供相应劳动,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原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要及时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并保存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当出现劳务合同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且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媒介助理】阙紫晴

【通讯员】黄苏静 黄媛

【作者】 潘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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