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一女子结婚两个月后闪离,且拒不退还彩礼,被法院列为被失信人,男子拉横幅开喇叭广而告之。

【事发经过】

宁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张先生按宁女士要求支付了彩礼钱,后又给宁女士买了一些金银首饰,再加上办酒席支付的费用,共计花费了42万元。双方办理酒席后,郑女士也住进了张先生家,本以为夫妻俩人能幸福的生活下去,可不到2个月,宁女士就以性格不合,过不下去为由,离开了张先生家。张先生多次劝说郑女士一同回家无果后,便要求郑女士全额退还彩礼及购买金银首饰支付的费用,郑女士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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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便把郑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郑女士退还张先生35.9万元。法院判决后,郑女士依然拒不退还,张先生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拉上横幅,用喇叭循环播放此事,广而告之。

【麒麟普法】

永城法院已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宁女士作为被失信人的信息,信息直接了当的写明了宁女士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永城市人民法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予以曝光”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又离婚的,通常情况下彩礼是不予退还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需要退还男方已支付的彩礼。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具备一下三种情形之一,女士应当向男方退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张先生与郑女士在一起共同生活了近2个月的时间,但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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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判决宁女士向张先生退还35.9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宁女士却拒不按判决书履行退还义务,这既是个人品行缺失的体现,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张先生认为郑女士的行为构成“骗婚”,是假借结婚之名,骗取钱财,理由为俩人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每次张先生想行夫妻之礼时,郑女士都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而且还会故意没事找事,无缘无故的生气,和张先生吵架。张先生认为,郑女士这就是在故意制造与张先生的矛盾,给自己离婚找借款,这一系列的行为均表明郑女士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和张先生结婚后好好过日子。那么,郑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婚”呢?

所谓“骗婚”,是指假借结婚之名骗取他人钱财,如“骗婚”成立,则涉嫌诈骗类刑事犯罪,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中,暂无有效证据证明张先生关于郑女士构成“骗婚”的主张,即没有证据证明郑女士假借结婚之名,骗取张先生财产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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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说明的是,郑女士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首先会被限制高消费。如果郑女士违反限制消费令,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会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等。甚至会影响其子女读书,如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