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全省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现将《关于加强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反馈相关意见。

联系电话:19862088864

电子邮箱:wcjjbgs@dz.shandong.cn

二、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

地址:武城县漳南街56号,邮编:253300。

反馈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12日。

附件:关于加强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2月2日

关于加强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全省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要求,现就我县加强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轮、四轮车”包括依法登记上牌的由电动或燃油等动力装置驱动的用于载人或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和“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除外。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自2021年10月1日起,违规生产、销售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

三、合规的三轮、四轮车(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能够依法登记挂牌)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合规的三轮、四轮车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即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对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和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载人违规三轮、四轮车,限定乘坐2人,即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能超过2人,严禁超员。载货违规三轮、四轮车,车斗内严禁载人。合规的三轮、四轮车同样严禁超员载人和违法载人。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违规三轮、四轮车设置限行区域。

第一阶段:2023年1月1日起,设置限行区域振华街(兴武路路口—运河路口)、G240(278KM+290M至294KM+217)、G340(310KM+571M-至341KM+782M)、S324(72KM+444M至87KM+845M)。

第二阶段:扩大限行区域为东至运河路(含)、西至兴武路(含)、南至古贝春大街(含)、北至北方街(含)。

第三阶段:扩大限行区域为东至G240(含)、西至西环路(含)、南至南环路(含)、北至滨河大道(含)。

限行区域内,每日早7点至晚7点禁止违规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第二、三阶段限行开始时间由公安机关适时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六、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对在限行时段需驶入限行区域的邮政、快递等保障民生的合规三轮车,持车辆、驾驶人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临时通行证明,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八、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国家、省、市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要求。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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