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经常反映一个很苦恼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正遇到拆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违章建筑。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最高院的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行终13X 号行政判决书:本案中涉案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审批手续、权属证明等情况下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后该地块被列为征收范围,当地街道办事处对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测量,李某签字予以确认。随后街道办事处将李某的房屋予以拆除,李某因拆除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但是一审法院却在诉讼过程中将李某的房屋定性为违建,判决强拆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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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没有对李某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超越行政权的认定范围,将其房屋定性为违建。直白点说征收方都没有将其房屋定性为违建,法院更不能将其定性为违建。

法院观点

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及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一审判决直接认定“原告所诉房屋未依法经过审批,也未取得权属依据,属于违法建筑”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

史教授解读

违建房屋的认定程序在我国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认定主体合法。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法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权直接予以认定。其次违建必须经过调查、听证等程序步骤。在违建的认定过程中缺少任何一步都属于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