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在一家4S店定了一辆车,交了5000元的定金,当时4S店还约定了交车时间,可是左等右等都过了期限好几天,还是没提到车,关键5000元定金还不退,4S店:不买就找个人来买!
男子的妻子快要临产。作为丈夫的他着急着买辆车,等孩子出生后方便接送,男子带着这个目的,将4S店逛了一圈,还真看中一辆车子,并交了5000元定金,合同中约定了25号为交车的期限。
可出乎男子意料的是,交车的期限都过了好几天了,都没通知他去提车,男子很失望,并决定不买了,让4S店退还5000元的定金。
结果男子的要求刚一提出,4S店立马回应,卖车给男子的销售走了。这让男子感到不可思议,难道销售走了,这5000的定金就不用退了吗?随后,男子又多次找到了4S店,要求退定金,可负责人却连定金合同都不愿意给他。
男子觉得5000元不多,但也是辛苦挣回来的,何况还是4S店违约,所以店家无论如何都是有义务退还,没想到这次店家却十分痛快的答应,会退还。原以为是板上钉钉的事,结果又再一次让男子失望了。
等到退还定金的日子,4S店又食言了。店家表示,车子已经到店里了,男子这定金是退不了。无奈的男子找到了记者,希望从中协商,把定金给退回来。那么这次4S又会给出什么样的回应呢?
店家负责人一反常态,表示既然合同约定了交车期限,现在延迟了,他们承认违约,愿意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一定的现金安慰,或者保养赠送,可此时的男子,因为4S店无法按期交付,早就从其他地方买了车。
得知这一情况,4S店的负责人瞬间不开心了,并表示车子延迟了几天,不算违约,男子这定金也别想要了,旁边的销售还补充道。要是男子不买。那男子就得找个人来买这辆车,才能退还他5000元定金。
听到这话,男子再也忍不住了。表示现在不单是退回定金的事,而是要让4S店支付双倍的定金。但4S店根本就不想搭理男子,无奈的男子表示将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惯店家的臭毛病。
1、约定期限交车,4S店违约了,男子要求退还5000元定金,店家却以销售走了搪塞,这样的理由可行吗?
《民法典》第 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销售作为4S店的代理人,和男子洽谈,并签订车子买卖合同,销售的民事法律行为,对4S店是发生效力的,就算销售辞职了,不干了,那又能怎么样。难道效力会随之转移吗?所以店家说销售辞职完全是在搪塞。并不能改变事实。
2、4S店未按期交付车子,男子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意味着当4S店延迟履行时,男子想要解决就得根据合同的性质来:
一、交付车子的期限不是特别重要,原则上是不允许男子解除合同,除非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才能解除。
二、交付车子的期限特别重要,并且影响到男子购买车子的合同目的,男子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件事,男子买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孩子出生使用,4S店延期了,孩子都早就出生了,严重影响到了男子购车的合同目的,男子有权解除合同。
3、4S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车,男子能双倍要求返还定金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4S店不履行交付车子的义务,或者履行交付车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那么男子可以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
可实际上,4S店并不是不能交付车子,而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车子,只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男子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可以要求4S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既然4S店不能按约定交付车子,男子解除合同,4S店就应当退回男子5000元的定金,让人生气的是,工作人员却能厚颜无耻的说出,延迟几天交付,不算违约,男子不买就得找个人来买。作为4S店,真的要好好的培训下这些员工了。
交了5000元的定金,过了期限好几天还没提到车,不想买了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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