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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2月2日22时44分,山东日照,一女子在乘坐电梯时,突然被身后一男子强行拥抱。这名女子很快转过身来,用胳膊肘打了对方。这个猥亵男子自己没有发出声音。但出乎意料的是,他的同伴站出来指责这名女子用肘部打了他的朋友。女子随后看到对方试图靠近她时,她会下意识地推开他。
可不曾想,这名男子不顾刚刚猥亵男子的劝阻,强行推搡并殴打女子。监控录像显示,在这一过程中,这名女子没有受伤,因为同行的人员很快抱住了男子,并将她推出了电梯门。
电梯里的另一名女子见状,随即也迅速按下开门按钮,离开电梯。之后,强行被猥亵男子拥抱的女子立即报警求助。
目前,已依法对两名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第一位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位男子的行为涉嫌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注意:如果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或者猥亵多人的,就是其他严重情节。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位男子的行为,其猥亵女子的证据确凿,对其实施拘留是一个大概率事情。
2、女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讲到,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也就是说,具体到本案中,女士反击的行为如果是对猥亵男子的制止行为,那么女子的打人的行为则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同时,该文后半句还表示,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显然女子不存在事先挑逗或者相互斗殴的行为。
3、第二位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第二位男子在没有弄清楚情况下为同行人员出头,实施殴打女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对其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男子为了减轻处罚或者不被处罚,会不会选择赔偿女子损失,让女子谅解他们?女子会不会选择谅解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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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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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律师吴国雄专栏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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