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离婚,你也是这样想的吗(一)》,这里我们继续选择以下几个当事人误解较深的观点进行分析:

五、私下签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

当事人:我跟我老公已经签过离婚协议了,我们已经离婚了。

律师:只签离婚协议是不行的,还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好字之后,还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很重要,但登记才是重头戏,只有办理过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会解除。

重大提示:千万不要认为只签了离婚协议就离婚了,如果不登记离婚就和别人住在一起或者登记再婚,很可能是会构成重婚罪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婚外生子一定构成重婚罪

当事人:我老公在婚内和第三者生了孩子,他肯定构成重婚罪了。

律师:还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需要有结婚的行为,仅仅生个孩子,只能表明有婚姻关系的一方有出轨行为,且与和他人生了孩子,并不表明双方就存在婚姻关系了。只有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了,才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只是一夜情,然后生了孩子,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离婚时谁条件好子女归谁抚养

当事人:我老婆结婚后一直全职在家,没有工作,一直是我工作挣钱养家,离婚时孩子肯定判给我。

律师:孩子抚养权归谁,不是单纯看谁能挣钱,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很多人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都会认为自己比对方经济条件好,孩子就应该归自己。熟不知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孩子的成长习惯等以确定孩子跟着谁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经济情况只是其中一个参考因素,一般情况下2周岁以下的孩子会由女方抚养,2-8周岁的,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断,8周岁以上的,会参照孩子的意见。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离婚时可以一次性要到抚养费从此让孩子和对方再无往来

当事人:离婚以后我再也不想跟对方有任何联系了,我要让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律师:那需要看你是否符合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了。

有的人抱着离婚后就不让对方再见孩子的思想,在孩子抚养费上选择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从此相忘于江湖,这样真的好吗?孩子和父母血浓于水的感情是不会随着父母离婚发生变化的,即便离婚之后孩子只跟一方父母生活,对另一方父母的想念也是无法抑制的,更何况有什么爱会比来自亲生父母的关爱对孩子来说更为重要呢。如果实在是需要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有3种情况:(1)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常年在国外居住生活,并且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考虑到涉外执行问题,法院会考虑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给付抚养费一方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导致未成年人无法按期获得抚养费时,法院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会考虑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九、结婚八年夫妻的个人财产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当事人:我和我老公结婚十年了,他婚前买的房子已经变成我们两个的夫妻共同财产了。

律师:这是很久以前的法律规定了,已经废除了,现在的财产是不会自动转化的。

这个误解,在以前还真是有法律依据的,很早时候确实有相关规定说婚前房产在结婚8年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某个特定时间按段,这种说法并不是误解。但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规定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物,由于此规定违反法律的基本原理,严重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早已被废除,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永远都不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离婚时全职太太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家里所有的钱是都是我挣的,她就在家做个家务,看个娃,又没有挣钱,离婚时不能分我的钱。

律师:大错特错!!!!!

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也就是只要是婚后取得的钱,不管是谁挣得,一般情况都是夫妻两个人的的,离婚时当然是可以分割的。另外,全职太太因为生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家庭等多种原因,虽然不能产生实际的财富,却也对家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在离婚时还可以获得家务补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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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赵贺霞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民商事团队专职律师,从事于婚姻家事、合同欠款、民间借贷、人损工伤、劳动仲裁、房产建筑等领域。自工作以来,不断汲取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以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尽心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切实解决当事人在生活及法律上遇到的难题。

执业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苦当事人之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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