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某村建有建筑面积分别为20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2016年10月,W公司厂房所属地段因征地需要进行拆迁,黄陂区政府横店街道办事处会同黄陂区××村村委会对W公司的厂房、地上构筑物附着物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财物进行登记造册,由在场三方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委托XXX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厂区财物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600万元。
2019年1月10日,街道办与W公司签订《XXX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在上述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由街道办补偿W公司600万元,W公司负责人当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街道办的经办人签字后,告知W公司负责人需将三份协议书带回单位加盖公章。2019年1月12日,街道办在既未将盖章的协议书交给W公司负责人,亦未将补偿款支付给W公司,更未通知W公司的情况下,将厂房全部拆除。
两年来,公司负责人多次向街道办主张补偿相关损失,街道办均以未与W公司签订协议书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予补偿。后经W公司负责人查询得知,街道办已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交至相关部门存档备案。W公司认为,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的《XXX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表示,自街道办加盖公章之日起,该协议书即产生法律效力,街道办应依约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但是街道办至今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提交的盖有双方公章的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该协议系被告用来向黄陂区房屋和土地征收事务服务中心申请拆迁资金和备案的,被告并未将协议原件交给原告,且被告至今未支付补偿金给原告的事实正反映了该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虽然被告未在涉案协议上盖章,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经办人处签字、被告以双方均签字盖章的协议到相关部门备案并领取补偿款的行为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因此,涉案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被告未将协议原件交给原告,对协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被告辩称签订协议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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