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迪丽热巴与陕西千姿朵色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仙游千姿朵色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迪丽热巴诉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京东店铺经营页面内使用13次原告肖像,将原告肖像与侵权面膜产品合成图片并配以原告手写体、打印体签名,注明“迪丽热巴倾情推荐”字样,以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该产品销售、招商宣传,误导消费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判决被告向迪丽热巴书面致歉,并赔偿迪丽热巴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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