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药电商平台、药品零售企业、防疫物资经营者、物流配送单位:

为保障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防疫药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平稳,进一步推动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落地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针对“感冒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液、抗原检测试剂等),要加强内部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规范,不得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防疫药品及防疫物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三、物流配送单位要加强配送人员教育管理,不得在平台标价之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如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肃查处,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01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2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3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