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被告人张某为一名普通农村劳动妇女,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二次婚姻,婚后,王某多次酗酒并家暴张某。2019年5月3日晚9时,王某酒后对被告人开始谩骂,随后升级为推搡和殴打。在此过程中,王某先持塑料凳后抱电视机对张某头部进行打砸,张某反击,后王某脚下踩滑跌倒在沙发上,张某从身边顺手拿了一个保温瓶连续击打王某。见对方无法起身后,张某停止击打。为避免王某夜间着凉,张某抱了床被子给他盖着,随后上楼睡觉。次日早上6时,张某下楼发现王某已死亡,遂报警。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后张某提起上诉。

张某辩护人认为,本案王某单方施暴,张某处于防卫目的制止王某之不法侵害行为,毫无伤害之主观恶意。从案发经过来看,张某全程处于王某的暴力压制中,据她供称,之所以会用保温瓶连续击打王某是因为害怕对方起来再打自己,以保护自己的安全。且事发后,张某担心王某在沙发上睡着会感冒,主动拿被子给他盖上,说明没有放任王某死亡的间接故意。从“作案工具”来看,张某没有选择容易找到的且更有攻击性的工具,在遭受王某攻击的情况下,只是顺手拿起旁边的保温瓶进行防卫,进一步说明她没有伤害意志。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跌倒沙发后即不再对张某构成威胁,不予认定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王某跌倒在沙发并不必然导致其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最高检47号指导案例(即“昆山反杀案”)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本案王某施暴过程中不慎踩滑跌倒在沙发上,完全有可能起身继续施暴,张某基于恐惧心理进行自卫,并不属于防卫不适时。

根据化验报告,案发时,王某处于醉酒状态,并数次在言语上对张某进行死亡威胁,其种种施暴行为严重危及张某生命安全,张某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够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依法纠正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并不属于防卫不适时,以及张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防卫手段超过制止殴打行为的必要限度,且造成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属防卫过当,改判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律师说法

本案王某单方施暴,张某处于防卫目的制止王某之不法侵害行为,毫无伤害之主观恶意。从案发经过来看,张某全程处于王某的暴力压制中,据她供称,之所以会用保温瓶连续击打王某是因为害怕对方起来再打自己,以保护自己的安全。且事发后,张某担心王某在沙发上睡着会感冒,主动拿被子给他盖上,说明没有放任王某死亡的间接故意。从“作案工具”来看,张某没有选择容易找到的且更有攻击性的工具,在遭受王某攻击的情况下,只是顺手拿起旁边的保温瓶进行防卫,进一步说明她没有伤害意志。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跌倒沙发后即不再对张某构成威胁,不予认定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王某跌倒在沙发并不必然导致其不法侵害行为停止。最高检47号指导案例(即“昆山反杀案”)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本案王某施暴过程中不慎踩滑跌倒在沙发上,完全有可能起身继续施暴,张某基于恐惧心理进行自卫,并不属于防卫不适时。

根据化验报告,案发时,王某处于醉酒状态,并数次在言语上对张某进行死亡威胁,其种种施暴行为严重危及张某生命安全,张某可行使无限防卫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