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一份二审裁定,由区检察院因不服区法院判决而提出抗诉,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结为“到案原因是否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2017年11月17日,吴某被害人班某就交通事故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民警认为吴某有醉驾嫌疑遂通知交警,吴某被抓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然自首是影响吴某量刑的重要情节,就此吴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审判观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关于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肇事后并未驾车逃逸及吴某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在案的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班某的陈述及上诉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当天上诉人吴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碰撞被害人班某而发生交通事故,为解决纠纷,上诉人吴某及班某来到事故现场附近的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发现上诉人吴某涉嫌醉酒驾驶,遂通知交警前来处理。随后,公安人员将上诉人吴某抓获归案。据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但上述证据证实上诉人吴某并非为其醉酒驾驶的行为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派出所民警发现上诉人吴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后通知交警前来处理,并将其抓获归案。故本案中上诉人吴某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律师评述:

程序性书证是指证实报案、立案、案件侦破、管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程序事宜的书证,这部分书证可能隐含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需要仔细审查。审查时需关注特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多个罪名时,侦查机关是否对全部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案发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较长的原因,被害人的解释是否符合常理,以及对比审查犯罪嫌疑人被拘传时间、首次供述时间和立案时间,核查案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吴某虽然在案发前去当地派出所,但其是就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并非就醉驾行为向司法机关投案。由此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变归结为吴某行为是否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吴某虽然在案发前到当地派出所调解交通事故,但并非是就醉驾行为主动、直接的向司法机关投案。因此,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吴某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不构成自首。

作者:侯晨晨 律师

校对:宋开诚 律师

单位: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

宋开诚,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成功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杨浦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成功获得案件不移交检察院处理的结果)
杜某集资诈骗案(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宋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终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王某贩卖毒品案(天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东台县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浦东新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静安区侦察部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最终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黄浦区侦察部门侦察完毕,宋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终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检察院在听取宋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终做不起诉决定)
钟某危险驾驶案(静安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宋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证据、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最终钟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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