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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了解,2021年8月,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到李某的健身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策划、培训、招聘、做活动等。

2021年9月,双方通过多次沟通,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涉及工资待遇提成等内容。之后,李某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发放9月至12月工资。经陈某多次催促,李某向陈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尚欠陈某工资16333元和付款期限,李某在欠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

然而,李某此后仍未按约定付款期限向陈某给付工资,经陈某多次催收,李某仅向陈某支付了2000元。今年4月,陈某向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拖欠薪酬1433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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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陈某与李某虽未签订劳务协议,但从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

李某作为劳务关系中的雇主,未按约定向陈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李某应向陈某支付报酬143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已按约定提供相应劳动,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原告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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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要及时与雇主签订劳务协议,并保存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

当出现劳务协议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且劳务协议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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