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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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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支部书记

【基本案情】

贵州安顺,一男子罗某,一天中午看到某赌博网站的介绍,随即成为该网站的代理人,后来通过微信加入某平台成为群主后,邀请李某、马某等赌客利用某平台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获取利益,上述平台收取赌客的房费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返款给罗某,罗某从中共计获利51458.38元。
后来,罗某在了解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罪后,于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也将全部获利退掉,希望能够获得从宽处理。
警方接着进行调查后,还发现罗某有犯罪前科,罗某所讲的事实也基本属实。检方接着以开设赌场罪指控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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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近些年来,比较常见的网络赌博方式有以下几种:(1)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赌博方式,例如,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等。(2)以体育竞技类比赛中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间输赢、名次,进球数、进球的单双数、净胜球数等作为赌注对象的网络赌博。(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的网络赌博。(4)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5)其他通过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进行的“竞猜”活动实质是变相圈钱的博彩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罗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某赌博网站上注册成为代理,并邀约多人到该赌博网站上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获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开设赌场罪。
2、罗某的量刑如何处理?
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首先,在本案中,罗某开设赌场期间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罗某具有前科,需要从重处罚,且一般不会对其适用缓刑。
其次,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自首的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其他常见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458.38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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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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