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二审判决(2020)京02民终10588号

一审判决(2020)京0102民初7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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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某偿还严某借款5.5万元;2、判令高某支付严某借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严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8月起,高某便经常以生活紧张为由多次向严某借款,截止2019年2月,高某已经陆续向严某借款5.5万元。严某为出租车司机,向高某的每笔转账都是辛苦工作挣的血汗钱,在与高某相处过程中转账的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已经作为对高某的赠与放弃主张了,本案中涉及的款项均系借款。严某曾多次要求高某还款,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高某答辩称,严某与高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严某与高某系经他人介绍相识,2018年8月9日晚上8时56分,严某通过朋友推荐微信名片添加了高某的微信,之后便开始热心追求高某。严某通过言语上嘘寒问暖和经济上频繁给予等方式关心高某,严某最初微信发给高某200元、2000元,高某都给退了回去,之后,严某开始转520元、1314元、666元、2019元之类含有特殊寓意的款项,也转过其他金额的款项,都是严某主动赠与高某的。高某因为严某的甜言蜜语、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小恩小惠而感动,忽略了双方二十多岁年龄差距,双方相处近一年。高某认可收到严某的转账,但认为都是严某在男女朋友相处过程中的主动馈赠,明显是赠与。综上,严某在本案中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庭审中,严某向本院提交其与高某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作为证据,高某亦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严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9日,严某与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8月12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高某收款后当天向严某转回2000元,并表示“我跟朋友说了你的事!她就给我把钱收了”。严某未领取高某转回的2000元,表示“这点钱是我真心对你的一片心意!还指望你能接收”;

同年8月24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并表示“我现是想靠近你、表现自己对你表达对你爱的方式......以后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不管任何事情,我会义无反顾为你去做的”;

同年9月1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5000元,并表示“媳妇:这是给你的奖金”;

同年9月24日,严某收到高某邮寄的月饼后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表示如果高某母亲不吃月饼就给家里打点钱过去;

同年9月29日,高某在微信中表示“我自己看找别人能不能借点”,严某表示“没事!实在不行我从家里拿点钱吧”,高某“你都多大了!还找家里人拿!我自己找别人借看看有没有”,严某表示“不用!人家还我钱,我再补上就行了,你跟我说大概多少就行了”,高某表示“我明天问我朋友看看有没有!借一万多用用急”,严某表示“那明天我给你打过一万五够吗”,之后严某向高某转账5000元、1万元。

同年11月1日,严某在微信中问“这两天该还房贷了吗”,高某表示“嗯,找朋友借了一万”,严某表示“干嘛又跟人家借呀,我不说我给你吗”,高某表示“你也要用钱啊”,严某表示“我现在用什么钱呀!现在只为你!还人家啊!明天我给你打过去啊!”11月2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1万元;

同年11月22日,严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2000元,表示恰逢感恩节和高某妹妹生日,让高某给妹妹、孩子们买点好吃的;

严某于2019年1月7日、1月28日、2月4日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5000元、2000元、1万元。之后二人分手。高某称自2018年12月15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交,严某也表示因手机损坏无法提交上述聊天记录。

2019年7月13日,严某在与高某的微信中表示“当初我们是以搞对象的名义才接触的吧......但我们认识以后,一共见了三次面吧?一共给了你有五、六万吧!......我也不是有钱人......钱必须得退我!至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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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某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严某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4日分别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1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0元。严某据此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向高某的借款。高某则主张上述款项均系严某的赠与,应由高某对此负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涉及2018年9月29日转账的相关微信内容中并无严某向高某赠与钱款的意思表示,2019年之后的三笔转账,高某亦未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性质。高某未就上述款项性质系赠与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共计3.2万元应认定为借款,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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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间的财务住来比较常见,成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或是资金拆借,但即使是借款,也因感情因素,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或者出于面子,鲜有出具正式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情况。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也会随之爆发。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对出借人的举证标准有所放宽,所以近年来选择以民问借贷为由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一般而言,情侣之问的民问借贷纠纷具有如下特点:1.诉讼标的相对较小:2.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3.多数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由于情侣间的借贷与赠与的认定常常会存在模糊性,因此应当综合考虑转账金额、转账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双方的具体关系及首先提出用款需求的是哪一方等多种因素予以考虑。一般而言,对于金额不大的转账,或者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金额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对于数断较大的转账,一散会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生活哥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问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