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主动要求在产假期间工作的:
女职工在自愿提前结束产假的,我们认为该行为是女职工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产假期间仅享受生育津贴即可,公司无需额外支付工资报酬。
2、女职工在公司安排或要求下在产假期间工作的: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在与浙江不同的上海广东等地区,对于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的意见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只可得一份,择高而选。
建议公司要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作的,可以要求女职工签署一份自愿放弃休产假的声明,以避免因政策不明而导致的工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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