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鲁赫·斯宾诺莎(1632—1677),17世纪荷兰哲学家。他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儿的思想,把他的二元论改为一元论。其基本哲学观点是整个自然界是一个实体,是唯一的,永恒的。

斯宾诺莎认为,自然界的一切是必然的;意志自由的想法只能是想象和无知;对“必然性的认识就是自由”,否定了神学目的论和上帝创造世界的宗教神学宇宙观。

贯穿在《神学政治论》的思想,是站在近代进步资产阶级和中小市民的立场向统治阶级争取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斯宾诺莎所提出的原则:“在一个自由国家里,每个人应该做他愿意做的思想,并说出他所思想的东西。”

斯宾诺莎认为,在社会契约的订立之时,人们交给国家的仅仅是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至于财产权、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和思想自由权永远属于人的自然权力,任何人不得剥夺。这意味着人们放弃了行动自由权而永远保留了思想自由之权。

斯宾诺莎从自然法理论和永恒人性论出发来建构其政治哲学体系的。他认为围家的基础是个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即自然律叫做“上帝的天命”,因为在他看来自然即上帝。

斯宾诺莎指出,“自然之力不过是自然中个别成分之力的集合,所以每个个体有最高之权为其所能为……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法律与权利。”

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权利即指每个个体按其天然条件生存与活动的最高的法律和权利。显然,斯宾诺莎立意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来演绎出“最初合实际的原则和制度来。”

斯宾诺莎进一步把人性论与功利主义结合起来,称“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都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斯宾诺莎认为:“个人的天然之权不是为理智所决定,而是为欲望和力量所决定:”据自然法所规定,人们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同人的力量和欲望成正比,“力之所及乃理之所致”,“权力就是权利”。

这是“强权即公理”的强权政治论。从这一理论出发,丛林社会的弱肉强食和大鱼吃小鱼的现象,就被归之为天赋的自然权利,反映了自然权利所依赖的不平等基础。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斯宾诺莎深受其同时代的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 的影响, 认为自然状态是国家起源的前提:为了保证每个人的安全和幸福,以达和平共处之目的,人们就在理性的启示下,认识到生活和利益不取决于自己的力量和欲望,而是来自于全体人民的力量与意志。于是人们就缔结契约,这样,国家便产生了。

神学政治论》一书是批判《圣经》的初次尝试,给教会势力以沉重打击。但斯宾诺莎也有局限性,如他认为“发财的欲望”是“人类本性的永恒特点”,认为人类分为“自由民族”和“被奴役民族”,等等。

尽管如此,《神学政治论》一书的出版,在当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关于民主制的许多论述后来直接为卢梭所继承。

顾问:巴黎雷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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