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12月13日,湖北黄石,一户人家将制作的藕粉拿到门口的场地上晾晒,却遭老人泼洒农药!
据当事人说,当天天气晴好,便将此前制作的藕粉拿到门口场地上晾晒。可女主人却突然闻到一股浓浓的农药味。
出来查看也没有发现什么,但是晾晒的藕粉上却散发出农药味道。这让她很不放心,便将家中的监控打开查看。
发现邻近的一位75岁的老大爷趁着没人,拿着一个瓶子来到晾晒的藕粉边上,将不明液体围着藕粉泼洒了一圈。
屋主表示老人泼洒的肯定是农药,他已经报警,警方正在调查化验。至于老人为何如此,屋主表示平时没有仇怨,见面都会热情叫一下老人,不知道他为何如此。
老人的这个行为不仅仅是品德低下的问题,而是涉及刑事犯罪。那么该如何评价和定性呢?
有人说老人投放毒药,应该定性为投毒罪。还有人说这是要害人性命,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都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还是有所区别:
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而故意杀人罪所侵害的是特定的人的生命。
从这个老人的行为看,他虽然只是将毒害物质投放在特定的人家的食物之中,但这个食物会被谁吃到却不是一定的。
可能是户主吃到,还可能是他的亲戚朋友吃到。据户主说,他本打算就是要分给邻居亲戚一部分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他投放毒害物质所侵害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这一家人;或者说虽然他本意是针对这一家人,但却同时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
所以对老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因为老人已年满75周岁,根据《刑法》十七条,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这只是说“可以”,对于情节恶劣的,并不是必须从轻减轻。
最后,做人要善良,要有基本的人性,不要做出这种泯灭人性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