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曾发生这么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四名少男少女将一名妇女虐待长达一个小时致死,衣物内裤都被撕烂,警方到现场时,现场惨不忍睹。
丁女士和丈夫梁先生结婚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夫妻二人选择到北京务工,两口子的收入虽然不高,居住在不满十平方的出租房,但是依然过的充实快乐。
案发当日,丁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家里等待晚归的丈夫梁先生,可眼看天色渐晚,梁先生还没回家,打电话也没能接通。丁女士便下楼到回家的路口等待丈夫,可后面的事情是谁都没有想到的,丁女士没有等到丈夫,却等来了四个恶魔!
苗甲和苗乙是一对双胞胎兄弟,兄弟俩的家庭条件也不优渥,父母是老实巴交的下岗工人,平时家庭也没有稳定的收入。兄弟二人不好好读书,在读高中时便辍学。原本父母想让两兄弟学门手艺为以后讨生活,可兄弟二人不但不学手艺,反而到处惹是生非,成天泡在网吧。
俩人在网上认识了女性朋友雷某和颜某,16岁雷某也是初三毕业就不再读书了,19岁颜某则是高中毕业不再读书,四个人在网上称兄道弟,聊得甚是投机。很快私人奔现后,分别组成两对小情侣,成天腻歪在一起。
深夜,四人上过网后,手里没有什么钱了,便向往常一样在街上四处溜达。正巧碰到站在路口等待丈夫的丁女士,四人一合计,便决定捉弄丁女士,顺便从丁女士身上弄两个钱花花。于是雷某和颜某在靠近丁女士的时候,故意摔倒在地,声称是丁女士将自己撞倒的。正当三人争论不休的时候,苗氏兄弟跑过来为雷某和颜某“讨回公道”。丁女士见对方人多势众,作为异乡人的她也心生怯意,便将身上的112元和一部小灵通交给四人,希望四人尽快离开。
谁知四人在得到钱财后依然不依不饶,不知谁从地上捡起了木棍,轮流拿着棍子殴打丁女士,为威胁丁女士脱光自己的衣服,并拿出打火机去烧丁女士的头发,不管丁女士如何哀求,四人均未停手。最让人心寒的是周围明明有很多居民,对于丁女士的惨叫大家伙是都能听到的,却没有一个人愿意出手援助。就这样,丁女士的呼救声越来越弱,眼看没有了动静,四人才弃棍逃跑。
当四人被抓捕时,他们很快便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满不在乎的态度,仿佛他们不是在杀人,而是在踩死一只蚂蚁。
当警方问到他们为什么杀人?四人的回答更是让人不寒而栗:听到她的哀嚎感觉特别舒服,所以就继续打了。 这哪是未成年人?这是恶魔,他们心理已经扭曲到了极点!
@伯瞻说法
本案中的四人有两个行为,一个是索要财物的行为,一个是持棍棒殴打、虐待丁女士的行为。
1、通过碰瓷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两个罪名都是既侵犯财产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二者最大的区别有两点:第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第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也就是说必须当场要求他人交出财物才构成抢劫罪。
四人经过共同的预谋,采取碰瓷的方式向丁女士找茬,在以威胁的方式逼迫丁女士当场交出钱财,所以四人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
2、根据刑法对于抢劫罪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本案中的丁女士是在被抢劫完财物之后,被虐待而死,四人的行为应该定一罪还是数罪?
如果本案中的四人是为了实施抢劫而采取暴力导致丁女士死亡,那么丁女士的死亡是因为四人的抢劫行为造成,四人也就只有一个主观故意,那就是抢劫,这时候四人定抢劫罪一个罪名是毫无质疑的。
但是本案中的四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为了虐待丁女士取了而实施了殴打、撕衣物等行为,最后导致丁女士的死亡。可见四人除了抢劫的犯罪故意之外,又产生了一个新的犯罪故意,那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四个嫌疑人中三个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苗氏兄弟和雷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7年、9年,而19岁的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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