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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裴某某以被告于某某欠付其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于某某支付欠付的货款,并向法庭提交抬头为“收据”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收据”的概念、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方面来看,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无法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同时原告又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无法核实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现实生活中,上述三者的内容及使用不规范,往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纠纷。所以,三者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概念

“借条”,又称“借据”(或“打条子”),通常是指在借用别人金钱(或财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借用人(通常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出具,用以表明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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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指因欠别人金钱(或财物)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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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又称“收据”,是指在收到金钱(或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单方出具,用以确认相关金钱(或财物)“确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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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法律关系

“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单一,只有“借贷法律关系”一种。

“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欠条”通常用于对过往经济往来(或侵权行为)的结算,比如可以是“买卖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或“几种”。

“收条”对应的法律关系需涉及“给付义务”,“收条”旨在确认相对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

三、举证责任

“借条”持有人的证明责任:“借条”持有人在主张债权时,特别是当“借条”出具人否认已收到借款的情况下,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相应的款项,证明交付款项的证据可以是:“银行流水”、“收据”、“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影音资料”等,通常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得到法院的采信。

“欠条”持有人的证明责任: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特别是在“欠条”出具人不予认可(或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都会要求“欠条”持有人提供能够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欠条”的不仅仅只能用于“结算”,还可以起到完善证据、夯实证据的作用。

“收条”持有人的证明责任:“收条”可以证明持有人受到财务,但无法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凭证。因此,如果“收条”持有人主张“借贷法律关系”,则需要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而且“收条”所载内容正是对“借贷”合意的履行(交付)。当然,如果“收条”出具人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收条”所载内容应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则“收条”持有人仍需进一步举证。

综合上述,法律人提醒大家: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注意理解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及区别,正确、缜密、规范使用,既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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