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我们起诉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这时面临一个问题,房屋损失赔偿的时点如何确定,即按强拆时的损失数额进行赔偿,还是按照法院判决时的损失数额进行赔偿呢?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核心是公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征收案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应当贯彻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的全过程,否则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要看房价增长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5)行提字第20号认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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