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经常接到陌生推销电话呢?

即使这次拉黑了,

下次依然会换新号码打过来,

接到陌生推销电话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吗?

01典型案例

【(2022)鲁02民终11156号】

青岛远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从网上下载某软件,进行号码提取、处理和导出,经过整理后自动生成手机号码,然后将手机号码分配给其员工,员工采取电销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青岛公司的服务产品。

2020年12月23日,青岛公司的员工未经贾友宝同意,根据导出的号码向贾友宝进行电销。

2021年1月7日,贾友宝向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青岛公司。

2021年1月11日,青岛公司向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拒绝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与贾友宝之间的调解。

2021年9月1日,青岛公司又向贾友宝发送微信信息推介其服务。

2022年2月9日,贾友宝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青岛公司停止对贾友宝的侵害行为;2.青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贾友宝赔礼道歉;3.青岛公司赔偿贾友宝实际损失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青岛公司赔偿贾友宝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审维持原判决。

02核心观点

2.1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特定条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任何组织不得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青岛公司私自提取、处理他人电话号码,未经贾友宝同意,擅自向其拨打电话进行营销,侵害了贾友宝的通讯、生活安宁,侵犯了贾友宝的个人信息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2.2侵权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青岛公司的员工对贾友宝实施了侵权行为,员工的工作行为是代表公司实施的,因此,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青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3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青岛公司虽然在庭审中表示不会再让员工拨打贾友宝的电话,但是由于未来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保障贾友宝的通讯、生活安宁不被侵害,法院支持了贾友宝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

另外,青岛公司的电销行为侵扰了贾友宝的通讯、生活安宁,应当向贾友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2.4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贾友宝主张青岛公司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明维权支出的证据。因此,法院酌定贾友宝的实际支出为500元,酌定青岛公司赔偿贾友宝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03律师建议

3.1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合规管理被写入了十四五规划,国家鼓励推动民营企业的合规经营,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民营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民事、行政、刑事风险。

企业应当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构建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体系。企业合规事关企业生死,坚决不能触碰行业的法律底线。

3.2个人应当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接到推销电话竟然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很多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吧。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当前大家不够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当你放弃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没人会觉得你为人宽容;当你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也没人会觉得你斤斤计较。而你一旦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会助长对方的嚣张气焰。只有我们都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才能推动整个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