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老人摔倒扶不扶”成为拷问社会良知的难题。好心施救反被讹诈的新闻屡见报端,让许多人在伸出援手前不得不三思而后行。这种道德困境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得到了根本性改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被社会亲切地称为“好人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彻底扭转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规定构成了中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支柱。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柴某及时伸手救助,顾某因此未摔倒,但柴某自己却因救助行为受伤,经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柴某为此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7992.68元。由于本案中没有侵权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受益人顾某补偿柴某7000元。这一判决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司法规则。
如果说第一百八十三条解决了救助人自身受损的补偿问题,那么第一百八十四条则彻底消除了救助人因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而承担责任的顾虑。这一规定在多个典型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孙向波案是这一领域的标志性案例。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到孙向波经营的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心脏骤停。孙向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5分钟后老人苏醒。但送医检查发现,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齐老太家属认为孙向波施救不当,索赔近10万元。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持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向波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且具有医学从业资质,实施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孙向波不承担民事责任。齐老太一方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医学专家在案件中作证指出,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造成受助人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虽然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对“紧急救助行为”的认定仍有明确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紧急救助行为需要具备几个要件:一是情势的紧急性,即受助人正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二是救助的自愿性,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三是目的的利他性,救助是为了保护他人权益而非自身利益;四是行为的合理性,救助方式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是合理的。
在柴某诉顾某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柴某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医疗花费等因素,判定顾某补偿柴某7000元,约为实际损失7992.68元的九成左右。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向柴某所在工作单位发出表扬信,有关单位亦给予了适当奖励1000元。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裁判不仅解决纠纷,更通过肯定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让民法典“好人条款”的精神落地生根。当紧急情况发生时,人们不再犹豫“扶不扶”“救不救”,而是能够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就在身后,为每一份善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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