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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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方当事人以超过期限为由提出异议,其依据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限有明确要求,逾期申请将破坏程序安定。

那么,当事人举证期限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该条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作出一致规定,即关于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需要提供的反驳证据或对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也可以提出调查收集的申请,该申请期限亦不应受已经确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再如,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申请调查取证情况。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如果该证据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人民法院亦应当予以准许。

周军律师提醒,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节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遇有客观原因确需逾期申请的,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申请延期,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失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规范诉讼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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