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顺路捎你一程,同事下班带你一段,这种不涉金钱、出于情谊的“好意同乘”,一旦发生意外,引发损害,责任该如何厘清?赔偿该如何划分?近日,鄂州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既是同乡,又是同窗,暑假期间两人相约留在本地打暑假工。因小李出行不太方便,小王便主动提出每天骑电动车无偿搭载小李往返。整个暑假,两人相伴通勤,这份顺路的善意,成了暑期兼职时光里的小温暖。
然而,意外却在一次返程途中不期而至。当天,小王载着小李行驶途中,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车辆。事故导致小王、小李鼻部受伤、牙齿受损,两人均因事故就医治疗。经交警认定:违停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小王驾驶电动车时,对路况观察不够充分,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小李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
事后,小李的前期治疗费用,已与违停车辆车主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牙齿的后续修复治疗周期长、费用较高,针对该部分费用,小李与小王始终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小李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庭上,这对曾经无话不谈的好友,气氛略显凝重。小王满心委屈和不解:“我出于朋友情分帮忙,谁也没想到会出事,我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了伤、花了钱。没想到,好心相助却引来纠纷,这份心意真是错付了。”小李也倍感无奈,不仅身体遭受损伤,友情也面临考验,治疗费用更是没有着落。
法院审理
鄂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小王无偿搭载小李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该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服务,而是基于朋友情谊的善意施惠行为,体现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传统美德,本身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法院最终判决,基于“好意同乘”的事实,依法减轻小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法官说法
一、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为此类情形设立了特别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正是在于平衡保护受害人权益与鼓励人际友善之间的关系,避免让善意施惠者因偶然的、非重大的过错而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抑制人与人之间的互助行为。
二、过错界定清,担责要公平。本案中,小王在驾驶中确实存在未充分观察路况的过失,但该过失尚不构成“重大过失”。事故的发生,是驾驶疏忽与第三方违停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若判令小王承担与其过错程度不相符的、等同于有偿服务提供者的全部赔偿责任,无疑会加重其作为善意帮助者的负担,从长远看,将对社会互助风尚产生消极影响。
三、善意需守护,安全是底线。减轻赔偿责任绝不意味着免除安全注意义务。法律旨在为善意“托底”,而非为疏忽“开脱”。无论搭载行为是否有偿,驾驶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履行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唯有将善意构筑在安全的基石之上,每一程同行的温暖,才能真正平安抵达。
来源 :综合鄂州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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