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湖南吉首“初二少年遭15人围殴反击刺伤3人”一案当事人小蒋的祖父蒋佑华从老家湖南邵东市,来到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蒋佑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小蒋本人不愿再来到吉首这个“伤心之地”,因此由祖父及代理律师代为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小蒋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近330万元的索赔诉求,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万余元、丧失受教育权及青春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等。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的男厕所内,彼时尚未年满15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到同年级15名学生的殴打。在混乱中,小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无罪。 但吉首市检察院随后抗诉,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隔两年后,2022年11月9日,上级检察院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这意味着,小蒋最终摆脱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成为无罪之身。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从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至2020年7月一审判决无罪后被释放,小蒋被羁押了11个月,共计336天。
虽然最后被判决无罪,但是少年在案件中受到的伤害以及因此错过的学习时间、教育机会都是很难弥补的,甚至说可能他的人生轨迹也因此而完全发生变化。 案情就是当事人小蒋在校园内遭15名同学围殴,然后掏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3名同学。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但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估计是觉得脸上挂不住,检察院的理由是: 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
二、小蒋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个人认为,检察院的上述两点理由明显不成立: 针对第一点理由,虽然是在学校内,但可以想象围殴发生在大家关注不到的地方,小蒋也没有办法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如果是容易关注到的地方,小蒋也不至于被15人围殴。 针对第二点理由,个人认为检察院有先入为主的嫌疑。小蒋的确准备了刀具,但为什么检察院就说小蒋是准备刀具用来斗殴?为什么不能说是准备刀具用来保护自己? 还有一点理由,检察院有点太低估了校园欺凌的恶劣程度。
15个人围殴一个人,如果我是那个人,我心里应该是无比的恐惧,能够抓到什么救命稻草都会紧紧抓住,掏出刀来自卫也是人之常情。 不幸中的万幸是一审法院坚持认定了正当防卫,才有这迟到的正义。最后检察院撤回了抗诉,不过就算不撤,我认为二审法院也会维持正当防卫的判决。 如开头所说,小蒋受到的伤害可能难以弥补,虽然申请了3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最后实际获得的数字肯定远小于这个数。
因为我第一时间想到了另一个案子,也是未成年人被冤屈,连最终获赔数额也和本案申请赔偿金额接近,都是330万,不同的是这个案件的受害者被整整羁押了14年,也就是张志超案:一审后,张志超没有上诉。张志超的申诉代理律师李逊说,张志超告诉他们,之前不敢申诉,后来在狱中听母亲说到有冤假错案平反的新闻,他才于2011年鼓起勇气说是被冤枉的,并称遭刑讯逼供。 张志超开始申诉之后,张志超母亲马玉萍找到了王广涛。2014年3月,面对张志超的申诉代理律师,王广涛说,案发那天他没有见到张志超,更没有听张志超说起犯罪情节,作出这样的供述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2017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称最高法已调取该案卷宗并审查,故该院决定中止复查。 ……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该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涛包庇一案再审。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院终于宣判撤销旧判,张志超无罪终得释放。张志超未成年时入狱,被羁押5449天,青春在监狱中消磨殆尽,他申请的789万赔偿最终仅仅获赔332万。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当前国家赔偿的计算方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统计局发布),核心的每日赔偿金按照释放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数字在今年的最新标准是409.34,是低还是高? ——低,低到发指且可笑,
人身自由被不间断侵犯十几年,却与不能真实得到的平均劳动力报酬等价,即使是没有任何专业立法知识的路人也能感觉到荒谬。 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为两个容易混淆的区分概念,国家补偿即是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比如为基建目的的拆迁、修路予以补偿安置,各种巨额拆迁补偿致富成了我们房市火热时代的妙谈。国家赔偿的背景则没有这种温润和协调,它基于公权对实在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造成侵害的正视,是对已经造成寒意与疾疴的例外状态的弥补和拯救,观其力度足可窥见法治之真切,
其一板一眼的处理都足矣影响整个社会的长期效益和对未来预期的整体信心—— 但国家赔偿数额偏低,尤其是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偏低是各国立法中普遍的问题。比如日本的《刑事补偿法》规定的最高日补偿金额只有区区1000-1.25万日元/日。2011年日本地方政府以向1991年被捕、冤屈服刑17年终获判无罪的菅家利以每日1.25万日元的顶格标准支付补偿金共8000万日元,约合当时人民币635万,这个数字对日本的平均工薪收入状况来说非常微不足道。美国也类似,各洲标准复杂不一,从一些显著判例看,关押人足足半个世纪的冤案有之,赔偿超千万美元的无之。
校园霸凌一直禁不了,根本因为是什么? 是因为这些霸凌者背后的头头们往往是当地的有权势、有影响力的人子女,一般来说都是政府官员、富商、学校领导等人的子女,而我们当下的法律很难真正的惩罚到这些未成年霸凌者们。 以现实的客观因素看,大多数初中、高中生们霸凌,殴打同学们都是皮外伤,有些甚至只是红肿或者肉眼几乎看不出来,而学校往往是大事化小,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来看,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只能按聚众斗殴之类拘留几天。
几天后又是一条好汉,被打者往往不敢报警或告诉老师,因为老师(以及背后的学校)和警察对他们的惩罚有限。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些霸凌者可以欢快的躲在领导们和权贵们孩子的后面,随意欺负同学。 下面请大家欣赏被一些网红大v们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 流氓犯罪分子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实施这种犯罪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①聚众斗殴,是指成帮结伙打群架,这是青少年流氓犯罪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这种斗殴,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双方通常都有准备,携带匕首、火枪、刮刀、棍棒等凶器。只要双方接触,就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②寻衅滋事,是指流氓犯罪分子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捣乱。谁要是对他们的这种行为讲个不是,他们就一哄而上,大打出手,以至动刀捅人。有的流氓团伙,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窜扰大街小巷,拦阻车辆,见人就打,见东西就抢,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给人民的生命和公私财物造成严重的危害。
再看看流氓罪的处罚标准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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