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的恶,不会因为你厌恶他,就会自动消失。
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曾经说过,很多犯罪过程过于暴力和血腥,实际上是没法向外界公布的,有时候面对外界的质疑,司法机关也很有难处。
在刑事犯罪领域,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很多案子的恶心程度,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范围,尤其是一些性犯罪,用葛优的话说就是,恶心。
经常会有留言说,说写的纯粹是瞎编的故事,事实上,那些看起来不可能发生的故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而且具体的细节,更加令人气愤和不齿,有的甚至直接复制刑事判决书都可能会不通过,因为实在过于黄暴了。
邪恶的东西,不会因为闭上眼视而不见,他就会自动消失,写一些已经发生的案子,目的和意义就是在于警示世人,一方面让坏人看到严重的后果,不敢犯罪,另一方面,让让普通人知道,人间是有魔鬼出没的,我们的人民卫士为我们擒妖除魔付出了很多。
有些犯罪很让人气愤,写的越细,越看越难受,下面就以电视剧为例,来说一个养父/继父强奸养女/继女的法律规定。
基本事实
电视剧《原生之罪》讲述了养女被养父母联合起来性侵,蛰伏四年长大后将养父母和弟弟全杀害的故事。
故事的女主,有着非常凄惨的过往,自己被养父一家收养,但是养父是个禽兽,居然强奸了女主,而且更更惨的是,整个事情,养母居然也有参与。
面对孤立无援,完全像一个用品一样被蹂躏丢弃的境遇,女主只有忍耐,最终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杀死了养父母一家。
这是电视剧的故事,但现实中类似的性侵事件并不少,甚至还有亲生母亲,为了能够挽留新欢,协助继父性侵女儿的。
这里面其实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是个新增的罪名,叫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的就是惩处像继父继女这种情况,当着罪名是2021年3月才生效的,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犯罪,真的就无法被惩罚了吗?
案情分析
要回答上面的答案,先看看刑法上对这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侵犯法益是犯罪的根本特征,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侵害法益,那就不构成犯罪,而强奸罪的法益是女性的性之主权,通俗说就是女性同意发生关系,那就是不是犯罪,如果女性不同意,那就构成犯罪。
女性表达同意或者不同意发生关系,这就是性同意权,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利其他人是不能干涉的,但是法律上有个通行的规范叫做行为能力。
一般情况下,根据不能的年龄,会划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背后的原理就是,小孩子心智发育不成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无法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
因此在刑法上,有个具体的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在中国就是年满十四周岁被视为性同意年龄,也就是说,只有年满十四周岁同意发生性关系是有效的,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一律被视为强奸罪(有很特殊的例外情况,那就是两者年纪差不多)。
如果年满十四周岁,就有了性的自主权,但是现实中,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经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
很多时候,这种行为,因为关系特殊,就算是女性是自愿的,但因为关系特殊,本质上还是一种压迫和剥削,为了弥补这个漏洞,2021年3月,刑法正式新增了一个罪名叫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人有疑问,这么罪出现的这么晚,如此大的漏洞和窟窿,为什么现在才堵上,严格来说,刑法在这方面是不存在漏洞的,只是因为实践中出现了两难的情况,所以才有了这个规定。
强奸罪说的很清楚,只要是违背女性意志发生关系的,这就是强奸罪,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个给女性的年龄没有任何的关系,只不过是未成年,幼女,10岁以下,都属于强奸罪的从中加重情节。
所以理论上讲,年满14岁未满16岁,那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只要是强迫女性发生关系的,这就是强奸罪,没什么好说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既然是有照护职责,那说明这个成年人,对女性有一定的支配能力,比如继父和继女,职业联赛中封闭训练的教练等,他们对未成年女性有非常强大的控制力,实施性侵的话,绝大部分未成年女性是不会报警的。
就算是有些勇敢的,报了警,但是行为人只要说是自愿的,这就让办案陷入两难,也不能完全听信女方的一面之词。
2012年托马斯·温特伯格执导剧情电影《狩猎》,讲述的就是一个天真无邪小女孩,污蔑无辜男子,说他性侵自己,造成的一系列悲剧事件。
说到底,法律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就没法断定为强奸罪,虽然在理论上没有问题,但现实中,想要惩罚这类人员非常难。
于是就有了这个新的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这个罪名之下,女孩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有强奸的行为,只需要证明发生过关系就行,而发生关系这事儿非常好证明,只要有体液那就是铁证。
那有人会说,万一真的是女孩自愿的呢,自愿的也不行,负有看护职责的,本来就要洁身自好,不要去招惹小女孩,哪怕是15岁看起来已经很成熟了,一个老师和15岁的女学生发生关系的,那就有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总结:2021年之前,如果是继父性侵继女的,就算没有新增的罪名,依然是可以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只不过需要证据来证明,本质上法律上所有的罪名都是需要证据的,只不过有了新增罪名之后,此类性侵案件,更容易定罪了。
《养父和14岁的继女发生关系,2021年之前,真的无法定罪吗?》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所用图片,来自网络搜索,如有侵权烦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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