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却对此置之不理。鉴于此种情况,法院对王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和微信账户,以警示和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为此,王某心生不满,拒不履行,还在微信、抖音平台发布辱骂执行干警的信息,并将截图发给办案法官,进行言语威胁。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在微信、抖音平台上辱骂执行干警,其行为侵犯了执行干警的人格尊严、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性质恶劣。2022年8月,灵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随后,王某删除了其在微信、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辱骂执行干警的信息和视频。同时,书写了悔过书,对自己辱骂执行干警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道歉。

典型意义

法律非儿戏,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执行干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网络虽属于公共场所,但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须审慎。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与拘留的处罚决定,既维护了法院执行干警的人格尊严、保障了执行干警的履职权益,也捍卫了司法权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艺伟 赵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