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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的、妨碍法院审案的,应予处罚

前不久,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该案被告及被告公司为逃避履行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扰乱法庭审理秩序,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最终法官对二被告作出罚款的决定。被告对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上级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予以维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决定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提供真实证据,向法庭如实陈述为基础。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据,陈述虚假事实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是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参与人必须保证所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和作出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遵循诚信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增强司法公信力,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图文 | 张婷

本期编辑 |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程婧雯

审核 | 王锐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