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胡某系福建福州人,住在福州市xx区xx街道的楼房内,该楼房系政府建造的公租房。1987年10月,因土地征收,胡某丧失了原有宅基地,其在向政府缴纳了1700元后,获得了《租用公房凭证》,可以永久居住在此,不用再缴纳任何费用。
2017年5月,区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对xx街道进行旧城改造项目,胡某居住的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为了项目顺利进展,区政府成立了若干个征收小组,小组组长及成员由区政府工作人员组成。
由于胡某没有该房屋的任何产权证书,只有一个《租用公房凭证》,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和其协商时,给予的补偿款非常低。胡某因此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随后区政府工作人员多次骚扰、威胁胡某。
胡某年纪较大,不堪其扰,便住到了女儿家。没多久,胡某的房子就遭遇强拆。胡某去找征收小组,工作人员不承认是其拆除了胡某的房子。无奈,胡某只得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
二、区政府辩称
1. 胡某缺乏合法有效的证件,对涉案房屋并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不具备原告资格;
2. 胡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胡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3.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到本案中,郑某虽然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郑某自1987年征迁时通过缴纳1700元集资费获得了《租用公房凭证》,自此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即使其缺乏合法证件,但其属公房承租人,与涉案强拆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具备原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考虑到拆迁户在强制拆除事实行为中所处的举证弱势地位,法院基于职权法定原则进行推定。具体到本案中,郑某居住的房子位于拆迁范围内,现房屋被强拆,符合区政府的征收意图,因此如果区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行政主体实施,则法院推定由区政府实施,因此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三: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区政府既没有和郑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也没有依法对郑某作出任何补偿决定,更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就强拆郑某房屋,明显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五、律师总结
不管是政府自建的直管公房,还是因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自管公房,遇到拆迁时,承租人都可以主张合理的拆迁权益。各位公房承租人或者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类似问题时,有不懂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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