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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同有变化,签订合同应谨慎。
过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及后果均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所不同,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对上述两种保证方式对应的法律后果有所了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个人信息受保护,过度处理将担责。
数字化时代,如何保护我们个人的信息不被泄露或过度处理?民法典对此作出回应!民法典详细列举了个人信息包括的内容,并对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得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诉讼离婚添新规,孩子抚养有原则。
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也对离婚当事人的举证增加了不少难度。民法典在原有的准予离婚情形之上,新增“硬性”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新规对解决司法实践难题,还当事人一份自由,均有重要意义。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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