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江苏省A建筑公司承包了恒大集团海口美丽沙B地块工程项目,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2021年6月完成竣工结算,2021年7月恒大集团向A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年期)3547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余5%的质保金632万元在2年质保期届满后退还。汇票于2022年7月到期后,A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

问:A公司应依据何种法律关系维权?

二、法律分析

(一)常见观点

1、A公司根据票据法向恒大集团行使追索权。

2、A公司起诉恒大公司主张相应的未付工程款

孟利峰/摄

(二)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该规定,A公司当然有权向恒大集团追索。但综合考虑恒大集团欠付的质保金也届期未退还,能否一并提起工程款诉讼?笔者认为: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知,法律并未限定持票人维权只能向出票人追索。

其次,从本案实际分析,汇票只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汇票关系从属于施工合同关系。汇票被拒付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行为实际上并未完成,当然应允许A公司以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恒大集团。

与笔者相同的观点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判决书。

三、结论意见

在承包人持有的工程款汇票被拒付时,承包人有权选择追索出票人(一般为发包人),也有权选择以施工合同关系起诉。如果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就不能再以施工合同关系起诉发包人,否则对于汇票金额将涉嫌重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