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以及熟人之间,如果一旦因此产生纠纷,很容易被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

罗某做生意失败加上赌博欠下了巨额外债,他打算向朋友借钱来度过难关。于是,他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向李某“借”了人民币231万元,实际上他将这些钱用于赌博、还债和日常开销。后罗某归还李某包括利息在内共27万元。那么,罗某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借款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因此,行为人“借钱”只是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打算。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在借贷时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行为人借钱的实际用途、借款时的财物状况及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行为几方面具体分析。

(一)行为人借钱的实际用途

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告知对方借款的用途与实际用途基本一致,而在诈骗案中,行为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有丰厚利润的项目,而实际上,行为人却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活动,如赌博、供自己挥霍等。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本人欠下巨额债务或者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让对方误以为其具有偿还能力,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有的虽然使用了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就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行为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节制。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本案中,罗某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偿还能力,在获得200多万借款后,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李某发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罗某向李某虚构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李某信任,李某基于能够获利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将200多万的资金借给他,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此,罗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