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正月十三就发生一起独特命案,25岁的张虎和保洁阿姨施娟约定,以600元代价打扫卫生并进行钱色交易,事后张虎为怕妻子发现,把醉酒且赤身的施娟丢出门外,最终施娟被冻死门外,警方还发现女子大腿内侧有淤青!
张虎(化名)毕业于一所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为临床医学,因学艺不精,先后在两家医院实习后没能成功当上医生,最终无奈去工厂打工。
据张虎交代,案发前一天,他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昵称为“爱美丽—保洁”的施娟,两人约定以600元总价到张虎家中打扫卫生,同时进行钱色交易。
案发当天14时许,施娟来到张虎家中,打扫完卫生后,张虎转账600元,作为保洁和服务费用,卫生收拾完毕已近傍晚,且是正月十三,两人为了追求情调,商量先喝点酒。
一来二去之下,两人都喝了不少酒,之后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张虎醉酒后一直在沙发上睡到21时许,头脑晕晕沉沉醒来后,看到施娟十分不雅的躺在客厅地板上。
此时张虎一看自己手机,上面有十几个未接电话,都是已经回娘家探亲的妻子拨打的,张虎赶紧用微信回消息,却发现已被拉黑,张虎这才想起妻子要他晚上去娘家送东西。
做了亏心事心理有鬼,担心出轨被老婆发现,又急着赶到岳母家,张虎匆忙之中直接把施娟拖出家门放在楼道里,也不管她有没有穿衣服,直接把衣物、手机和保洁工具一并放在施娟身边。
张虎酒还没有全醒,匆忙之中想给施娟穿上衣服,但一件都没穿上就急着往岳母家赶,21时39分,张虎下楼后骑上电动车赶到岳母家,当时施娟生命体征正常。
根据邻居反映,次日凌晨1时许,楼道里传来女人的吵闹声,同时还有玻璃被打碎的声音,由于张虎和妻子经常争吵,加上天寒地冻,也没人出来查看情况,第二天一大早,就发现5楼楼道里有一具女尸。
张虎家住5楼,女尸被发现时,位于5楼和4楼之间的楼梯上,经法医鉴定,施娟死亡时间为当日凌晨,死亡原因为低温冻死,同时由于出血和醉酒加速了死亡,当夜气温为零下1.4度。
法庭上,施娟家人一方认为张虎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而张虎一方则认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处理呢?
1.首先,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放任结果发生;过失致人死亡,则是应当预见可能致人死亡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由于间接故意恶性更大,处罚也更重,故意杀人罪基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是间接故意,至少也要量刑10年以上,而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区间则为3-7年。
区分两罪关键之处在于主观故意不同,但主观故意不好判断,要结合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2. 施娟一方认为,张虎酒醒后看到妻子电话,担心被妻子发现而产生恐惧和愧疚心理,并继而杀人灭口,并提出以下论据。
(1)尸检结果显示,施娟大腿内侧有黑色淤青,属于暴力导致,因此怀疑张虎对施娟有暴力行为。
(2)张虎有五个“明知”:一是故意唆使施娟大量饮酒;二是明知室外温度极低,却将醉酒后的施娟弃之门外;三是张虎有医学背景,应当知道低温会致人死亡;四是张虎明知施娟未着任何衣物,五是明知施娟醉酒熟睡,却将她故意扔到楼道。
律师指出:张虎明知施娟昏迷不醒、未着衣服,却仍将她拖到门外,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有医学背景,应当知道施娟可能会摔下楼梯或低温冻死,但仍然放任结果发生,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3. 张虎一方认为,张虎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提出以下论据。
(1)张虎和施娟饮酒量差不多,张虎酒醒后,认为施娟也会很快酒醒。
(2)张虎外出时,虽然把施娟拉出家门,但却把衣服放在她身边,认为对方会自己穿上衣服离开,主观上没有想到施娟会被冻死。
(3)施娟死亡有多个原因,室外温度低、没有穿衣服、喝酒并醉酒,多个因素共同致死,施娟自己也有过错。
综上,律师认为,张虎主观上是过失,虽然他应当预见施娟可能会被冻死,但主观上是疏忽大意,其自认为施娟身边有衣物、对方会很快酒醒、且案发地位于楼内,张虎自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发生,没有故意成份。
法院综合各项证据后认为:
(1)从鉴定结果看,施娟身体及案发现场均没有检测出张虎生物信息,施娟身体各处伤口特征符合碰撞台阶导致,并且这些伤都不是致命伤,现场勘验也没有发现打斗痕迹,没有证据证明张虎对施娟有暴力行为。
(2)从案发情况看,张虎酒醒后因害怕妻子责骂,急着赶到岳母家,将施娟拖到室外时,认为施娟会很快酒醒并穿好衣物离开,主观上是过于自信。
(3)从各项证据看,张虎和施娟素昧平生,两人之间没有矛盾,张虎主观上不希望施娟死亡,并且张虎在下午有给对方转账600元的记录,当地保洁员正常收费不会超过200元,两人之间应该是钱色交易,张虎不存在强迫对方的行为。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张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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