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猫妹

来源| 大猫好规划

房产、机动车、股权、股票、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看,这些都是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别以为有钱就能不还,现在追债,真的是很有一套。
靠买保险避债藏钱?怎么可能!
近日朝阳区法院发布了几个案例,可都是“前车之鉴”啊。

查不到常见的可供执行财产怎么办?没关系,未到期保险合同也能强制执行。

朝阳法院在某劳务报酬纠纷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有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累计缴纳保费20万9200元。
法院给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达三个月,但是他仍不付给原告劳务报酬,于是,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强制解除被执行人程某名下保单,并将保单现金价值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
保险公司依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了与被执行人的保险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14.8万余元划拨至朝阳法院。
与之类似的,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也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的保险权益,261.6万元现金价值被划至朝阳法院指定账户。

法院为啥可以这样做?

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金,都是基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也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绝大多数不属于执行豁免的范围,因此,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采取扣划、提取措施的,保险公司作为协助义务人,应予协助。

法亦有情,很多时候,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也是无奈之举。如果被执行人能积极还钱,那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
比如在某继承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某保险公司保单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法院在冻结其保单后,与被执行人沟通,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以免扣划保单导致其权益受损。
但调解无果,法院强制扣划了多项保单的现金价值共22.35万元。

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联系法官,称自己年逾六十,重新购买保险非常困难,愿意主动还钱,希望法院能够恢复其名下部分保险。
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且被执行人补缴了保单现金价值后,法院协助保险公司恢复了其部分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除具有财产价值外,更为重要的是具备保障属性,特别是对于部分人身型保险及部分情况特殊的被执行人来说,保单一旦被强制执行,后面又无法投保新的保险,那就失去了所有保障。
因此,建议有钱就早还,不要非走到这一步。

有人要问了,给自己买的保险会被强制执行,那给别人买保险总“安全”了吧?代理人说了,可以给孩子买,法院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这里,也有一个典型案例。
在某信用卡借贷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只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年金保险(分红型),累计缴纳保费5万余元。
经查,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为张某及其子甘某,受益人为张某及其法定受益人
法院同样冻结了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但考虑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都有被执行人的孩子,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法院又额外给了张某15日履行期限。
但张某依然拒不执行,最终法院强制扣划该保险的现金价值19000余元,案件执行完毕。
可见,给孩子买保险,也并不是有钱不还的挡箭牌。
时至今日,保险,已经属于“常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建议大家,买保险就真的是为了买保险,其他的就不要“痴心妄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