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暖心!湖北黄石,一男子骑电动车突发心梗撞树倒地心脏骤停,过路女市民在120调度员电话指导下,硬着头皮做心肺复苏,另一路人接力按压,抢回黄金4分钟,男子顺利出院,被救男子家属想酬谢被婉拒——很多人不敢救人是怕“压断肋骨被告”,法律怎么说?来看看这份暖心的真实案例。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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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中午11点左右,湖北黄石市区,王女士正准备开车去接孩子放学,车子刚启动,就听见不远处砰的一声闷响,一名中年男子骑电动车突然失控,连人带车撞上路边的树,重重摔倒在地。

王女士起初在车里观察了几十秒,见那名男子挣扎了一下却始终没能爬起来,便下车走近查看。

倒地男子满脸是汗、嘴唇发白,喘了几口粗气,“他喘了大概四五下后就没动静了”,叫也没反应、拍肩膀也无意识,王女士第一反应是拨通120急救电话。

黄石市急救中心调度员黄某某接听后,一边派出救护车,一边引导王女士上前检查伤者口鼻呼吸和颈动脉搏动。王女士反馈:“没有鼻息,摸不到脉搏。”

调度员当即判断可能为心脏骤停,问她:你会做心肺复苏吗?王女士老实答:没系统学过,只在手机上看过科普视频。调度员马上说:我来教你,你照着我说的做,先把他平放,头部不要垫东西——

在调度员的逐步远程指令下,王女士跪在地上,双手交叠对男子胸骨中下部开始胸外按压。她后来回忆:我犹豫了几秒,但想到黄金抢救时间只有4分钟,便硬着头皮上了。

按压约两三分钟后王女士体力渐竭,这时一名路过女生主动停下,接过按压继续施救,又坚持了两三分钟。

救护车赶到时,急救人员发现患者仍处于濒死状态、无自主呼吸心跳,立即接手持续心肺复苏并转运至就近的黄石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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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院急诊抢救,男子恢复自主心律和微弱意识,后续转入病房观察治疗,最终病情稳定顺利出院。

接诊的120急救站蔡主任事后特别指出:王女士和那位接力女生提前实施的心肺复苏至关重要——心脏骤停超过4分钟脑组织会出现不可逆损伤,正是现场及时按压维持了基本灌注,为后续抢救争取了窗口期。

被救男子的家属后来通过媒体想当面酬谢两位施救者,王女士婉拒了,她说当时只有一个念头:他年纪和我父亲差不多,也是别人的丈夫、儿子,如果我袖手旁观看着他死在我面前,我这辈子都没法原谅自己。

整个事件中最值得普法的点是:标准心肺复苏按压深度需达5至6厘米,极易造成成年人肋骨骨折或肋软骨损伤。

如果本次施救导致被救男子数根肋骨骨折,王女士和那位接力女生要赔吗?这也是绝大多数人看见路人倒地不敢上手的根本顾虑。结合本案,从法律角度给大家吃颗定心丸。

第一,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好人条款”或“好人法”。

适用该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王女士与伤者素昧平生,无救助义务)、情形紧急(心脏骤停如不立即按压大概率死亡,属典型紧急状态)、行为出于救助目的(按120指导施救旨在挽救生命)。

本案中王女士按调度员指导实施胸外按压,即便因此致被救者肋骨骨折、肺挫伤,也属紧急施救可预见的附随风险,完全符合第184条免责要件,被救者或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

第二,见义勇为中救助人自身受损的,由侵权人担责,受益人有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假如本案王女士施救过程中被倒地的电动车刮伤、或被路人推搡致伤,因不存在侵权人(男子是自身发病并非故意撞人致她受伤),她可以请求被救男子作为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是道德倡导性的法定补偿,不是惩罚性赔偿,意在让见义勇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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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紧急救助免责不保护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但认定标准极严。

法律规定豁免的是自愿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通常性损害,若救助人明知做法会致命仍恶意加害,或严重偏离基本救助常识(如明明有意识还猛压胸口、把人往硬物上猛摔等),才可能不被免责。

按120调度员或正规科普步骤实施心肺复苏,即便力度偏大压断肋骨,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属合理施救范畴,不构成重大过失,普通人不必因担心技术不标准就不敢出手。

提醒一句:遇到路人突然倒地无反应无呼吸,先呼救并打120要求调度员指导,确认环境安全后尽早开始胸外按压(每分钟100至120次,按压深度5至6厘米),AED到位后立即使用。别怕按断肋骨——命保住最重要,法律不让你赔。

你敢在路边对心脏骤停的陌生人做心肺复苏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