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江 李正欣)面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公务调查要求,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拒绝?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通过一份罚款决定书作以解答。某铅业公司因拒不配合法院调查,被处以罚款5万元。
2022年11月底,灵宝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为查明事实,需调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案件相关信息,在执行干警向某铅业公司调查案件时,却遭到该公司门卫阻拦,执行干警向该公司门卫人员出示了工作证件,告知其正在执行公务,需要到公司办公室调查案件,但该门卫却以没有接到公司老板通知为由,拒绝执行干警进入公司,无论执行干警如何劝说,该公司门卫始终不为所动,致使案件调查无法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鉴于该公司严重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执行法官依法将该门卫传唤到院接受处理,该门卫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灵宝法院对该门卫进行了训诫。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灵宝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公司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若拒不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滢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