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机关及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机关: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仙居县锦凤凰量贩音乐吧

二、基本案情

仙居县锦凤凰量贩音乐吧于2015年2月15日开始营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KTV服务。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谢绝自带酒水”及“严禁自带酒水”的字样,在其2015年2月15日开业至今,当事人通过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必须购买其店内的酒水的方式提升其店内营业额。因当事人无商品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七条第三款第(一)

四、处罚结果

罚款1000元。

五、处罚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五、以案说法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3月15日制定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同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废止。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现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否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要求经营者要审慎从事有关经营行为,做到合法、合规,如果实施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被实施行政处罚。

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摘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朱先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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