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只有一家用人单位,经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请求后诉至法院,起诉时增加了两家用人单位为被告。增加遗漏的被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吗?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以劳动仲裁委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如果遗漏了当事人,例如遗漏了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将遗漏的被申请人列为被告,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案件虽然可以立案,但是经审理,法院不判决遗漏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应当将所有被申请人列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综上,第一,人民法院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第二,对于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无需当事人申请。第三,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其责任是否承担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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