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文书
鲁青交强制(催)字[2022]第00001号
广饶恒达物流有限公司等:
你(单位)道路运输车辆鲁EA2186等,经G233国道K1024+30M、G516国道K140+500M处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抓拍,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2年5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案号鲁青交告字[2022]第0000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违章处理室领取《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义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收到催告书或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良 董瑞雨
联系电话:0536-3209287
地址: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766号
附件: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所属公司名单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所属公司名单(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文件)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鲁青交(告)字[2022]第00002号
青州市长远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
你(单位)道路运输车辆鲁VY5987等,经G233国道K1024+30、G516国道K140+500米处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抓拍,涉嫌超限运输。我局于2022年10月15日通过青州市融媒体中心、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公众号,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意见。经查证属实,认定超限运输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违章处理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义务,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良 董瑞雨
联系电话:0536-3209287
地址: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766号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所属公司名单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所属公司名单(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文件)
来源: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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