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对夫妻一起去取了21000元现金,拿到钱当场点清后就回了家,没想到当晚该行就联系到男子,说多给了10000元,要求男子返还,男子说钱是当场点清的,一分都没多给,并称:离柜概不负责!
由于家里有事急需用钱,男子和妻子一起来到存款行取钱,当时来该行办理业务的人非常多,需要取号等候。当叫到男子的时候,男子就把卡递给了柜员,说把2.1万元全部取出来,并问能不能50元面额的取1万,100元面额的取1.1万。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男子便在柜台前耐心地等,不一会儿功夫,柜员就把钱递给了男子,说2捆50元面额的每捆100张,一共1万元,2捆100元面额的每捆是 50张,一共也是1万元,还有10张100元的,加在一起正好是2.1万,并关照男子点清后再走。
男子叫来妻子一起点,两人费了好大劲才把钱点完,确认无误后,两人提着钱就回家了。
没想到到了晚上,该行联系到男子,说由于柜员的疏忽,多给了男子1万元,因为2捆100元面额的每捆也是100张,而不是50张,希望男子把多拿的1万元及时退还。
男子傻了眼,钱是当着柜员的面点清的,正好2.1万,一分钱也不多,怎么一会儿功夫,又说多给了1万元呢?男子没好气地怼了一句:不是离柜概不负责吗?然后就不再理睬对方。
该行觉得男子很是不可理喻,明明是多拿了1万,却偏说一分钱也没多拿,这不是明摆着想占为己有吗?可是,男子坚持说没多拿,该行也拿他没办法,只能走法律途径了,于是,该行便以不当得利为由把男子给告了。
对于此事,大家各有各的看法,有人认为,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吗?难道少给了就适用,多给了就不适用?再说了,钱是当面点清的,凭啥你说多给了就得退还?那要是我说少给了,是否也得补?
但也有人觉得,该行应该不会为了1万去起诉男子的,肯定是因为账对不上才发现多给了男子1万的,男子多拿了就得退还,你不退也发不了财,可是柜员还得赔付,人家也不容易。
离柜概不负责是指双方应在办理时讲清楚相关事宜,离柜概不负责。这其实只是该行的一项规定而已,假如双方发生纠纷,还得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单凭一句离柜概不负责就能了事的。
一、该行为什么要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男子呢?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假如事实缺实如该行所说,由于柜员一时疏忽,多给了男子1万元,那男子多拿的1万元符合以上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该行有权请求男子返还1万元。
二、最后该行有没有胜诉呢?
该行起诉男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icon的原则,该行必须拿出多给了男子1万的确凿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该行称:内部有规定,不论面额大小,每捆钱都是100张,而事发当日,柜员确实给了男子4捆钱,其中50元面额的有2捆,100元面额的也有2捆,另加10张100元面额的,因此,男子实际拿到的是3.1万,而不是2.1万,有监控画面为证。
而男子却辩称:事发当日是柜员说面额100元的每捆是50张,而且他和妻子是当着柜员的面把钱清点完毕的,2捆100元面额的每捆确实只有50张,总金额是2.1万,一分也没多拿,当时柜员也并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后认为:
1、该行虽然提供了事发当日的监控画面,但这只能证明当时柜员确实给了男子4捆钱,其中2捆是100元面额的,但看不清这2捆到底是50张还是100张,因此,光从监控画面是无法证明男子确实多拿了1万元的。
2、该行内部确有规定,无论面额大小,一般每捆都是100张,但这并不能证明,事发当日柜员给男子的2捆100元面额的,每捆一定是100张,而不是50张。
况且,男子和妻子一起清点时,柜员就在边上,整个过程中,柜员并无任何异议。
综上所述,该行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无法断定该行确实是多给了男子1万元,因此,该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这件事提醒我们,取钱时一定要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再离开。好在男子取钱时,是当着柜员的面点清的,要不,结果真还说不准呢。
大家觉得这2捆100元面额的到底是50张,还是100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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