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法作出了判决。
韩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韩某借款,承诺半年偿还,韩某便以经营周转为由从平安银行贷款45.5万元,又以装修房屋为由从中国民生银行贷款30万元,贷款资金到账后,韩某向张某转账70万元,张某向韩某出具了借条。事后韩某催促张某还款,称着急向银行还款,已多次出现逾期,张某陆续向韩某还款130500元,之后再未还款。韩某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急需资金向韩某借款,韩某从金融机构贷款75.5万元后,向张某转贷70万元,双方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韩某未以自有资金出借,而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张某知晓资金来源,又未按约定还款,双方在此次纠纷中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韩某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由韩某自行处理。最终,莲湖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韩某偿还剩余借款569500元。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此类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赵海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