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春节、正月初一、初五、元宵节、清明节、元旦等重要节日,以及婚丧嫁娶、企业开业庆典等重要活动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和单位依规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部、民政局、卫健局、教体局、交通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文明办、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
五、各乡镇、新丰路街道办、开发区为本辖区禁燃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社区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12350(应急管理局)。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隆化县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范围和时间
自2021年2月7日起,全县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种类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声、光、色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处罚主体及法律依据
在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内,违反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负属地管理责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各级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责任主体,应急管理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禁售工作王主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交通运输、城管、民政等部广]按照各自职责分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3.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公安),应急局举报电话(7065078)。
五、附则
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通告》最终解释权归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
特此通告
隆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省市关于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我县关于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全域、塞罕坝机械林场全域、御道口牧场全域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管控区域。
二、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通告》下达之日起,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物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和单位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禁放宣传和依法依规监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塞罕坝机械林场和御道口牧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本辖区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大力宣传贯彻执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宣传、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非法制贩、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0314-12350(应急)。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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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承德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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